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864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被告:***,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