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与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4502号
 
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阳内转盘国土房管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709432038L。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石宪,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法定代表人:王辉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与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在本案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史  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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