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保2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法定代表人:王辉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本院在办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0执保23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因原告***撤回全部诉讼请求,现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基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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