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66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法定代表人:王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罡,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女,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鱼子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山镇鱼子村和平社。
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大勇,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王化学,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田罡,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鱼子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化学、田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4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水林
审 判 员 朱 童
人民陪审员 刘晓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晓涛
书 记 员 杨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