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国岗与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鱼子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保389号
申请人:青国岗,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法定代表人:王辉军,董事长。
申请人青国岗与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国岗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青国岗以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国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审 判 员 张基铸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