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梓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304号
原告: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20677C,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万凯新都会1幢A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泸州市梓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5781453B,住所地龙马潭区星月街18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梓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本院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原告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