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万凯新都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20677C。
法定代表人:徐寨,董事长。
被执行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路**信用代码:91131102678540828D。
法定代表人:李骏,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固安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4民终27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长寿支行12390906871×××0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7988.7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信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子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