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18号
原告唐治全,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10-6,组织机构代码74745689-0。
法定代表人**,重庆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治全与被告重庆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治全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治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治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治全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