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05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西山步行街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074007XP。
法定代表人:高长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
法定代表人:李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1号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9368R。
法定代表人:何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勤,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蹍盘88号附1号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568907。
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梅,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潇梦,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粟艳平
人民陪审员 丁再荣
人民陪审员 冯明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