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财保1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8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374A,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2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8)渝0110执保321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