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财保10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4XYX60。
经营者:钟鑫,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19号25-H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5914285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374A。
法定代表人:翁健峰。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渝0107民初47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8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8万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8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