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4707号
原告: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4XYX60。
经营者:钟鑫,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19号25-H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591428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374A。
法定代表人:翁健峰。
原告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沐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2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7162元,由原告九龙坡区鑫方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