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5714号
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小围寨村**(原剑化油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72022751H。
法定代表人:王成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系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374A。
法定代表人:翁健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汉族,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雪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杨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