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嘉驰置业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12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文,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374A。
法定代表人:翁健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银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64173986。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
被告:重庆嘉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4276843Y。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重庆固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银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驰置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鑫
书 记 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