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小学校,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小学校、一审第三人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傅燕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