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智博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1123号
申请人:重庆智博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0449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8139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智博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250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已对被申请人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审理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并撤回了起诉,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0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