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5349号之一
原告:重庆智博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10767610449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120031030766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8139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智博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亚体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智博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525元,诉讼保全费3145元,由原告重庆智博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