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6169号
原告:重庆市永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柿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77995428D。
法定代表人:罗永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74287。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人。
原告重庆市永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华越
书 记 员  唐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