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顺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8YN9X。
经营者:韩刚。
被申请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50号附4幢2-1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74287。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顺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现因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顺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龙坡区中梁山顺程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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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罗 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张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