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1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50号附4幢2-1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74287。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鹅石堡山。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196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7.89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同时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聚业路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案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请求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7.89万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登记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聚业路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小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