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国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6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彭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8135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国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其于2020年8月14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不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