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景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张颂与重庆国景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3民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颂,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国景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3414833P。
法定代表人:郑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L0B31。
法定代表人:余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颂与被上诉人重庆国景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渝0156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张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向张颂通过EMS法院专递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月2日,张颂签收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邮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也未依法办理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付琴
审判员  陈胜友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