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930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596H。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YE023。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49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4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7万元,已冻结7万元)。2021年5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41的银行存款7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