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门源县海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南环路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0916131004
法定代表人:卞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YE023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0日,门源县海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门源县海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门源县海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明明
审 判 员 齐建彩
审 判 员 熊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晓燕
书 记 员 杨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