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306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5MA5U5YE023,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蹇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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