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3484号
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杨悦,重庆华栋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14054。
法定代表人:冯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17元,由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亚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兰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