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79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衡,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14054。
法定代表人:冯俊。
原告***诉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