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79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衡,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14054。
法定代表人:冯俊。
原告***诉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