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060号
原告:***,男,1986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衡,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14054。
法定代表人:冯俊,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