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060号
原告:***,男,1986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衡,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14054。
法定代表人:冯俊,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