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47号
原告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重庆海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重庆海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香军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书 记 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