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24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香军
书记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