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638号
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新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53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状,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琳,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2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5068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8号7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146881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村2号附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5507160410。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依洛瓦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6元,由原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