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875号
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1号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澜,女,197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海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澜、*天亮、重庆海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澜、*天亮、重庆海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