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终3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9号(木星科技大厦厂房2区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宝,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647.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朝国
审判员  谭董新
审判员  罗 二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天才
书记员任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