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财保29号
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郭金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国,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郑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胜,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黔27民初15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82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同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5820万元限额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审判员 罗 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