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16804号
原告: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9号(木星科技大厦厂房2区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626715。
法定代表人:郭金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第23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582719。
法定代表人:曹晓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