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保202号
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木星科技大厦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626715。
法定代表人:郭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870963902。
法定代表人:林其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胜,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
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27民初119号],案件原一审诉讼期间[案号(2019)黔27民初151号],根据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黔27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5820万元限额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2019年12月25日冻结了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含浦支行18××××××35账户的存款58200000元。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20)黔民终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本院重审后现尚未结案,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将届满,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含浦支行18××××××35账户存款58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含浦支行18××××××35账户存款58200000元予以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