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2执337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1987年3月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交城县人,城镇居民,现住交城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1122执33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