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1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6号5楼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全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红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众美玉兰苑9B-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红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劳务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红阳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清包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履行。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返还保证金,应首先查明工程进度及工程量,再按照协议书中“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处理。对于工程量,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上诉人2018年7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及出具的形式,可以证实《情况说明》中载明的工程量“约11000平米”,仅是上诉人的单方估算,原审据此确认被上诉人的工程量不妥。被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量应由双方核算确认或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另外,对于被上诉人已支取的工程款,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欲证实其已付的工程款,并称被上诉人从工程发包方河北亿源汽车市场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取了部分工程款,要求扣除,应核实上述事实,进一步查明被上诉人已支取的工程款,如有必要可追加河北亿源汽车市场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