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33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成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7)冀013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标的额为134.4744万元。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保险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前申请执行人债权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