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4138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德街6号5楼南头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104686051B。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师自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师自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房善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