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866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德街****南头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104686051B。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泠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