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抗47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成德街****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新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再143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20]130000000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