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抗47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成德街****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新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北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再143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20]130000000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