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3民初6035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00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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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