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3333号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16411L,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南酉山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春,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3008B,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6-4。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