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37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邹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6-4。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陈海波,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海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所欠第三人陈海波到期工程款590.60181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90.601816万为基数,从2021年1月24日起,按日万分后五计至付清止)范围内向原告直接履行或待第三人陈海波向原告支付;2、判令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所欠第三人陈海波到期工程款及保证金人民币209.39818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9.398184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止)范围内向原告直接履行或代第三人陈海波
向原告支付;3、判令被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到期债权计800万元在欠付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事实与理由:陈海波挂靠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506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专供应急供水管网工程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93671.84元,该借款已判决并生效【民事判决书文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2548号】。陈海波对其挂靠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506项目专供应急供水管网工程债权怠于行使,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陈海波因其涉嫌经济犯罪,现被羁押于看守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标
审判员 张昕艳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