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6-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610774534300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7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系***之妻),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0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继承人之间并未签订过任何投资合同,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承认并未找到***与上诉人的相关合同依据,说明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无合同依据。2.本案中几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因此**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外,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中的叙述,被上诉人起诉的金额包含了三个工程项目,即湖北省利川市**项目、******工程项目、******还建房项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法院对被上诉人起诉的湖北省利川市**项目、******工程项目并无管辖权。被上诉人将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杂在一起起诉,应当予以驳回。3.被上诉人起诉金额高达4900万元,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不应当进入审理环节。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返回投资款,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且原告并未提供书面合同,法院无法审查合同履行地。因此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和**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原告选择向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打算(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