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执字第15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千贵,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才,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699999.8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40元、执行费195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王金权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