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光龙公司与重庆海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6民初1494号 原告:***光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EGF96T,公司住所地***复兴镇乡镇企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海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3917881U,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迎龙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0699243008W。公。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商业街/div>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龙公司诉被告重庆海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光龙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重庆市铜梁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20年8月24日原告***光龙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合同效力”。同日,原告***光龙公司以因疫情的原因、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龙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光龙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