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畅达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与重庆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1民初5467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畅达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1236468J。
法定代表人:周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星志,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656318973。
法定代表人:颜奎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畅达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诉被告重庆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畅达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畅达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畅达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畅达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负担。
代理审判员 蓝 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