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926号
原告:重庆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丰盛镇响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2419J。
法定代表人:蒋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天星寺镇天星街**。
法定代表人:彭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刘 余